逐字逐句的检查合同的每一个细节。
把所有的模糊条款以及可能对己方产生严重不利的条款都找到。
常见的问题有:
1、贸易术语陷阱
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
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到不付款”;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避免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抵触的规定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就不能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2、品质条款陷阱
案例:一些进口煤炭合同中,对品质指标的表述不规范,仅有数字指标,并未列出产品的状态说明,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外,几乎所有进口合同中都无索赔条款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的降价条款,导致品质不合格时难以索赔或结算,使我方企业白白蒙受损失。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要做到两全齐美,有时确不容易。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 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酌情约定相应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在商定品质条款时,采取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这样,就不会因为外方故意对我方进行过分严厉的限制和无理的拒收货物。
3、违约金条款陷阱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带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何贴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家功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过向外方交付的沙包带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带向外方交付并与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二恶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上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小南瓜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 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失误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的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路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成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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