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办理差额核销。
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
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或者多收汇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或者由于外汇折算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无须提供证明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证即可办理差额核销。
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者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收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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