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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巴产地证FTA的填写说明
    浏览量:203 | 回复:0 | 发布时间:2010-10-21 09:59:10

    中巴产地证FTA的填写说明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中巴证书) 共有十三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
           │   │         │         │     └────年份末二位数(2位)
           │   │         │         │
           │   │         │         └──── 分隔符(斜杆)  
           │   │         └──── 企业注册号(5位)        
           │   │                  
           │   └─────────证书识别代码:FORM F证书为F(1位)
           │                          
           └───────地区识别码:温州为WZ(1位)


    例如:证书号WZP02001/070001是注册号为02001的单位2007年办理的第1票FORM P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在原证后加R。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在原证后加D。
    第一栏:出口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WENZHOU IMP. & EXP. CORP.
               ROOM 1209,8, LIMING (w) ROAD,WENZHOU,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JENSON & JESSON,
               KARACHI PAKISTAN
         注意:一般应填进口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
    第三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J & D MECHANICAL APPLIANCE MANUFACTORY
         22 DONGSHENG ROAD, WENZHOU CHINA
    注意: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
    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   10 May,2006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 ULSA V. 406S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   Ningbo, China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   Karachi, Pakistan
    第五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编号,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及HS编码
    例如:
    SIX (6)PALLETS OF SKIP HOISTS (H.S. 842810))
    *********************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应按实际货物及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文字图案及包装;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唛头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 "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 NO .....(证书号码),参照中巴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和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中巴证书大小一致。
    3.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
    4.此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后要求填写每一项货物的进口国六位HS编码。
    5.所有内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 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填写如下:
    a.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不超过出口产品离岸价的60%时,填写单一国家成份或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自贸区成分)占最终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40%。
    b.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第九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例如:1200KGS
           FOB USD6000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 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同时加注出口商品FOB值, 以美元计算。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MAY. 22,   2006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备注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在此栏注明,例如:
    L/C:2846905067640465
    第十二栏: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应填写“PAKISTAN”。
    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06。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重发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
    第十三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例如:WENZHOU,CHINA   MAY 24,2006。
    --注意:签证当局在证书正本和2个副本均需加盖印章。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如属重发证书,还应在此栏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其他说明:
    1. 凡申请办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所用文字为英文。
    3. 在申报中巴原产地证书时, 申报单位需提交申请书、出口发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二副的中巴原产地证书。
    4. 如出口商品含有出口成份,则需提供成本明细单。
    5. 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 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和后发理由报告。
    6.如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先在《国门时报》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提供证书第2副本、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予以重发。

    欢迎大家前来咨询!QQ:1047165450,MSN:chenxiaox123@163.com,电话:013415185087,联系人: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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