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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厂深度剖析
    浏览量:221 | 回复:0 | 发布时间:2012-07-24 22:21:53

    转厂深度剖析,我们平常所说的转厂只是简单说到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并没有深度剖析转厂关于退税、合同方面如何操作,下面详细谈谈转厂的应用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起运地”和“运抵地”均为“中国境内”的出口业务,属间接出口,海关称这类业务为“进料加工国内转厂”。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业务的认定,一般是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才算间接出口业务:1、有转厂合同;2、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3、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某省这些年来,吸引了很多属下游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投资,为降低成本,很多上游产品企业同时被吸引进以下游工厂为中心的工业园区中,这些厂家的主要业务也自然以转厂业务为主了。 

    转厂,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对转厂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目前的具体操作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主。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深加工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也不办理退税,转出企业开具出口发票,转入企业报关转入的半成品免于征税。

    一般纳税人转厂销售货物免税不退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核算方式,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转厂销售货物单独核算,或者所生产货物全部转厂销售,其耗用的材料是确定的,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入成本,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如果已经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确定的。 

    2、如果转厂销售货物不单独核算,且兼有内销、出口业务,由于无法区分转厂销售货物耗用的材料,可以先将全部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待所生产货物用于转厂销售时,再转出相应得进项税额。但是,如何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呢?即如何划分装厂销售货物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执行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注: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 

    以下是深圳国税的规定,可供参考:深国税发[2000]54号文件规定:国内进项转出外商投资企业转厂销售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转厂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转厂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讲到,为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1、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2、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3、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1999915)规定:“第五条……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第十二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理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926日国税函[1997]53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225日国发[1997]8)规定:“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力法。对1993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12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汇发[1999]78)第二条提到:“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保留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单’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购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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