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买方有两次拒货的机会
CIF买卖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单证买,卖方把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一套文件交给买方,即被视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如果在运输中发生了共同海损或者是救助,或者是船舶沉没;货物被扣;卸港承运人无法交货等,只要卖方交出一套符合约定的单证,买方就必须支付货款。
从CIF交易的实质可以看出,对于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拒货就是拒绝接受卖方提供的一套单证。最常见的拒绝单证的原因有两条:一、卖方提供的单证内有明示的条文或措辞与买卖合同的约定不符,从单证的表面看有不符点;二、单证涉及欺诈。最为典型的就是倒贴提单。在这两种情况下买方都是可以拒货的。
另一次拒货就是货到目的港后,买方第一次检查货物,发现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也是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的。因为卖方之前交付给买方的单证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不符点,但是并不代表着实际的货物也符合合同的约定。在买卖合同下,卖方最主要的责任就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也因为买方只有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第一次见到所购买的货物,因此法律在这时就给予买方再一次拒绝货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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