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知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 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 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 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 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 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 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 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 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 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 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流转程序货物由发货人托运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为止,几种主要海运单证及其流转程序如下:
1. 装船单证(由托运人办理)。 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港口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舶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物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收货单向代理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凭提单等到银行办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承运人办理的装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据托运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依据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船舶抵港后,送大副审核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代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编制分舱单;代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离境手续;依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和船公司。
2. 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手续,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等单位;船舶抵港后,理货公司凭舱单理货,凭货物积载图指导卸货,当货物发生溢短或原残时,编制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经大副签认后,提供有关单位。
3. 装、卸船货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托运人向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代理公司同意承运后,签发装货单(S/O),并要求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装船地点; 托运人持代理公司签发的装货单和二联(收货单)送海关办理出 口报关手续。然后,装货单和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 代理公司根据S/O留底编制装货清单(L/L)送船舶; 船上大副根据L/L 编制货物配载图(C/P)交代理公司分送理货、装卸公司等按计划装船; 托运人将货物送码头仓库,期间商检和海关到港口检验、验关; 货物装船后,理货组长将S/O和收货单(M/R)交大副核对无误后,留下S/O ,签发收货单; 理货组长将大副签发的M/R交托运人; 托运人持M/R到代理公司处支付运费(在预付运费情况下)提取提单(B/L); 代理公司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给托运人; 托运人持B/L到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将B/L邮寄开证银行。 代理公司编制出口载货清单(M/F),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 代理公司根据B/L 副本编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 副本送交船公司,并邮寄或交船带交卸货港的代理公司; 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 收货人到银行付清货款,取回B/L ; 卸货港代理公司根据装货港代理公司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口载货清单等卸货单据,约定装卸公司,联系泊位,做好卸货准备工作; 卸货港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 收货人向卸货港代理公司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O); 收货人持D/O 送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收货人持D/O 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