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对土耳其出口无法全部收到货款的纠纷不断发生,且数量急剧增加。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土两国双边贸易持续、稳定、快速、有序地发展,中国驻土耳其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特再次向中国出口企业发出经营风险提示:
一、充分了解土耳其海关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对出口收汇带来的风险。
(一)货物到港后45天无人认领,海关将作无主货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和相关费用。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进口人为第一购买人。
(二)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回出口港或转售。
二、中国出口企业最典型的投诉案例
双方企业就对土出口某项商品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土方预付部分货款(通常约为20-30%),其余货款在货物离港后电汇(T/T)或抵港后付款赎单(D/P)。以上貌似无风险的支付条件却种下了隐患。货离港或到港后,恶意的进口商往往找各种借口推迟付余款,直至拖延到货到港45天后,被海关作为无主货拍卖。期间,如出口商要求退货或转售,进口商往往拒绝签字,无原进口商签字,土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或转售。
三、案发后的可能处理办法
(一)在45天到期后,通过货运代理或委托人申请延期(一般可延期30天至45天)。
(二)通过进口商所属的商会给进口商施加压力,促其友好妥善解决。(与土耳其企业接触时,一定要对方出示其所属商会的证明)
(三)委托土耳其律师通过发律师函,直至起诉对方。如收货人未明确为进口人,可委托律师办理货物退运或转售手续。需向律师提供授权书及相关文件,从中国取得的相关文件需要经公证、认证,耗时十几天至三十天不等。
四、向我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安卡拉)、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伊斯坦布尔)报告情况
(一)发现情况有异,立即报告,不要听信进口商的托辞,拖延和耽误时间,到最后时刻或过去了很长时间才报告。
(二)填写《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特别是需要填写进口公司名称、负责人名称、护照号码、出生年月日。表格可传真到我处(0090-312-4466762),并请电邮至tr@mofcom.gov.cn。
(三)如需委托律师,请在电邮上述登记表同时,将案情以英文描述发我处,以便协助商请律师。
附件: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
中方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传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土方公司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全名)
职务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传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投诉要求
中英文案情简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间、货物到港日期、港口名称、纠纷协商过程、主要分歧等。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填表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并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填表人: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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