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说两句,对与不对,请大家多多指点~~~
FOB货物,卖家的义务货交承运人!BUYER负责租船订舱。余先生所说的守住提单就可以了,我认为是存在风险的!
举例:FOBQINGDAO -HAMBURG
1,BUYER委托
1)BUYER委托HAMBURG货代,让其帮忙办理进口。(常见)
2)BUYER直接委托SHANGHAI货代,让其帮忙办理进口。
3)BUYER与船公司有CONTRACT,让船公司直接办理进口。
下面我逐一解释:
1)此种情况下HAMBURG货代通常会让与其合作的QINGDAO货代(或其分公司)协助其租船订舱!因为船公司大部分情况下是不接受运费到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所谓的分单(货代单,HBL-HOUSE BILL)。
通常情况下,可以出具分单的公司,必须是NVOCC。 可是现在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有一部分公司的分单都是自己做的。
分单,实际上就是QINGDAO 货代与 HAMBURG货代之间传递信息的一种工具,它的作用代表了QINGDAO 货代已经按照HAMBURG货代的要求收到卖家的货物,帮助其订舱完毕。
而发货人手里拿到的提单就是这种分单!(这种分单,大家不要害怕,在银行那里和真正的提单具有同等作用。可是做L/C的时候请大家注意条款,有的L/C是不接受分单的。)
好像跑题了~~接着上面说!和分单对应的就是主单(船公司单,MBL:MASTER BILL)。也就是说,这批货物,在船公司订舱的时候,SHIPPER:QINGDAO 货代,CNEE:HAMBURG货代(或真实收货人)。这个代表了什么?代表了,卖家不是实际发货人,船公司的提单不需要实际卖家来背书,只需要QINGDAO货代来背书CNEE就可以提货了,实际上,从卖家把货物交给了QINGDAO货代,你的货物就相当于已经到了收货人手里!
卖家手里的提单是什么?是分单(如果是NVOCC公司出具的在交通部备案的提单,那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是,那么就是一张废纸!)
我的一个贸易朋友,那天打过电话和我说和收货人做的是FOB货,还没有给客户寄提单呢,为什么他已经在目的港可以提货了?就是这个原因!需要不需要CNEE出具分单才能提货,HAMBURG货代说了算。
可是要声明:常规的操作是,QINGDAO货代出具分单给SHIPPER,由SHIPPER背书寄送给CNEE,CNEE拿着分单到HAMBURG货代那里去换主单,然后再去船公司那里换提货单,方可提货。
2)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一般情况是QINGDAO货代在HAMBURG有代理,那么船公司主单内容和上述一样!不过也有的情况是BUYER直接付运费给QINGDAO货代,主单:SHIPPER:QINGDAO货代,CNEE:实际收货人。分单: SHIPPER:实际卖家 CNEE:实际买家。
3)这种情况下,一般青岛这边的货代是船公司指定的。直接出具主单:SHIPPER:实际买家 CNEE:实际卖家 ,提单上显示FREIGHT COLLECT。此时卖家手里拿到的是船公司的主单。
打了好多,累死我了~~先说到这里吧,其实还有好多种情况,有不足的地方还需要大家多多指点!大家碰到问题再问,晚上我再发减少FOB货物风险的帖子。先吃饭~~O(∩_∩)O~~~
余仰安的博客 回复胡俊娜 你对提单没认识清楚,在国际法律上的规定,提单是一份有价证券,任何人合法拥有提单,就是合法地拥有提单上所述及的货物,谁是提单上合法货物的拥有人,就要视乎 Consignee 上填写上谁的名字,这是法律规定不能争的事实。至於你所说的分单,说实话是有关当事人没有紧守提单的规定,被货代取代了自己付货人的地位,让货代在 master B/L 的 Consignee 栏填上货代自己的名称,让贷代有法律上拥有货物权的权利。而货代给当事人的只不过是一份 house B/L ,这份 house B/L 只不过我货代给当事人的提单,而不是船公司发给付货人的正式提单。 请不要把 House B/L 与 Master B/L 混为一谈。 至於为什麽货物在进口地让对方提走了,主要原因 1) 因为付货人对提单没有正确的认识,让货代在 Master B/L 上取代了付货人自己的位置,在 Consignee 上写上了货代的名字,而非 To Order 或者 To Order of Shipper ,而付货人手上只拿到只不过是货代发出的一份没有货物拥有权的非正式提单 (House B/L) ,而货物权已由货代取代了。 2) 付货人在 Master B/L 的 Consignee 栏内,直接写收货人的名称因而付与收货人可以直接提取货物的权利。 胡俊娜 回复 余仰安2011-01-28 15:50:32 谢谢指教!1)不是当事人没有紧守提单的规定,被货代取代了自己付货人的地位 而是对于FOB货物,有的时候不得不这样做,因为船公司不接受MBL运费到付,只能出具分单,才能显示FREIGHT COLLECT。 2)货代给当事人的只不过是一份 house B/L ,这份 house B/L 只不过我货代给当事人的提单,而不是船公司发给付货人的正式提单。这一点我的帖子中写得也很清晰。3)我没有把MBL和HBL混为一潭,您可以阅读一下我的帖子,写得很清晰的!O
回复胡俊娜 你对提单没认识清楚,在国际法律上的规定,提单是一份有价证券,任何人合法拥有提单,就是合法地拥有提单上所述及的货物,谁是提单上合法货物的拥有人,就要视乎 Consignee 上填写上谁的名字,这是法律规定不能争的事实。至於你所说的分单,说实话是有关当事人没有紧守提单的规定,被货代取代了自己付货人的地位,让货代在 master B/L 的 Consignee 栏填上货代自己的名称,让贷代有法律上拥有货物权的权利。而货代给当事人的只不过是一份 house B/L ,这份 house B/L 只不过我货代给当事人的提单,而不是船公司发给付货人的正式提单。 请不要把 House B/L 与 Master B/L 混为一谈。 至於为什麽货物在进口地让对方提走了,主要原因 1) 因为付货人对提单没有正确的认识,让货代在 Master B/L 上取代了付货人自己的位置,在 Consignee 上写上了货代的名字,而非 To Order 或者 To Order of Shipper ,而付货人手上只拿到只不过是货代发出的一份没有货物拥有权的非正式提单 (House B/L) ,而货物权已由货代取代了。 2) 付货人在 Master B/L 的 Consignee 栏内,直接写收货人的名称因而付与收货人可以直接提取货物的权利。 胡俊娜 回复 余仰安2011-01-28 15:50:32 谢谢指教!1)不是当事人没有紧守提单的规定,被货代取代了自己付货人的地位 而是对于FOB货物,有的时候不得不这样做,因为船公司不接受MBL运费到付,只能出具分单,才能显示FREIGHT COLLECT。 2)货代给当事人的只不过是一份 house B/L ,这份 house B/L 只不过我货代给当事人的提单,而不是船公司发给付货人的正式提单。这一点我的帖子中写得也很清晰。3)我没有把MBL和HBL混为一潭,您可以阅读一下我的帖子,写得很清晰的!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