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信用证建立的基础,则被欺诈不可避免
中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的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已经是人所共知。但是如何防范,必须知道问题所在,才能采取对应之策。
一、信用证建立的基础是“信用”。
信用证制度的建立从来不是为了防止对方诈骗的。信用证的作用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大前提下给予保证。对卖方而言是会获得货款,对买方而言是获得货物,但是大提前是双方都有“信用”。任何交易的起点是双方有“信用”,可以被信任而非被欺诈。因此,在交易时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情况下跟谁交易?这才是交易及不被欺诈的关键所在。
二、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的单证文件都可以被伪造。
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正如在UCP中所述: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而在科技发达的当今世界,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都是极其容易被伪造,有些伪造的单证连一些专业人士都不容易辨认,更何况是非专业人士呢?
三、银行没有实质审单的义务,银行也不会为伪造单证的行为负责。
在UCP条款中明确说明:“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货法律的效力,或者单据上规定的或者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者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概不负责。”一句话,一旦被欺诈与银行无关,自己承担。
故此,信用证建立的基础是“信用”,包括,知道跟谁交易?对方资信如何?能在什么程度上交易?如果离开这个前提,谈信用证,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被欺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