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货被判败诉
中国买方E与英国卖方F,以CIF签署买卖协议,购买F公司一批汽油,买卖合同约定,货物在装港的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约束买卖双方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的依据。该批汽油运抵中国后,在卸港检测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中国销售的要求,同时也与在装港的检测报告不一致,随后中国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卖方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最终买方申请仲裁,但是仲裁结果却是买方败诉,仲裁庭的理由就是卖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应该付款。
上述结果说明,既然买卖双方对汽油的质量有具体的约定,也就是以在装港的检测报告为准,那么一旦装港的检测报告符合双方对汽油质量的约定,从那一刻起,汽油是否会一直符合合同的约定,就不是卖方的风险了,故此买方没有理由拒货。
其实货物质量以在装港的检测为准,对买方是有很大风险的,如果想要对买方有利,最好约定以卸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退而求其次,也应该约定,在装港抽取样品并封存,一旦货物质量有问题,则可以对封存的样品在卸港再次检验,以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