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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㈠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㈡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报表
1、《进货明细申报表》
2、《出口明细申报表》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㈢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㈣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 应提供的报表
1、当期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2、单证收齐申报明细表
3、免抵退税汇总表
4、增值税申报表
5、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明细表
㈤申报时间
外贸出口企业应将通过预审无疑点的单证装订成册,将录入的电子信息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传输,并将纸制单证及报表在申报期内(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算起90天内)送至主管退税机关。
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在每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当月自营出口情况及单证收齐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通过网上进行传输。同时在当月的15日前将收齐的单证及报表送至主管退税机关。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除远期收汇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A、B类企业结汇期限可延长至210天。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出口后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证明。
企业发生出口业务不论是否退税,都应将有关出口业务录入申报系统,打印出相关报表向退税机关办理单证申报手续。生产企业由于考虑到申报期的因素,申报时间规定为:如上半月出口的,申报期限=出口日期+3个月;如下半月出口的:申报期限=出口日期+4个月。
㈥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未在退税申报期内申报或逾期不申报的均要按规定作内销处理。
2、出口企业实行单证备案制度。即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后15天内,将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
三、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五、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