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另一种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两种退税方法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税负。如果不了解可以上"多美丽买卖搜索"看看.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某月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该企业当月没有内销货物,其出口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企业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出口货物所能得到的应退税款为:
100万-1000万×(17%-13%)=60万元人民币。
若该企业成立一个外贸公司,并将生产的产品通过该外贸公司出口,则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按照上例,若该企业将原出口产品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17%-100万=36万元
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为:800万×13%=104万元
整个公司的应退税额为:104万-36万=68万,比自营出口方式多得到8万元的应退税款(68万-60万)。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不改变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