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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必知的国外主要国家海关简介及通关须知(四) 日本海关
    浏览量:497 | 回复:0 | 发布时间:2009-10-28 16:31:07
    日本海关简介

    日本海关总部为“日本海关及关税局”,隶属于财政部。海关法(CUSTOMS LAW)、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LAW)及临时关税法(TEMPORARY TARIFF LAW)是日本海关关税政策与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条文。

            日本海关及关税局设1名局长,两名副局长。下设六个处(协调处、人教处、关政政策与法律处、执法处、海关通关处以及事后稽查、调查与情报处)、四个办公室(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海关监察办公室、海关管理研究办公室、经济伙伴关系办公室)和两名顾问(国际组织顾问、国际事务与研究顾问)。各处处长、各办公室主任和两名顾问分管与海关行政管理和关税政策有关的所有事务。截至2008财年,海关及关税局共有176名人员(此处系指总部人员)。

            海关及关税局有三大职能:

            (1)征收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进口货物应纳的其他国内税(每年征税约5万日元,占日本年度税收的10%);

            (2)对货物流动进行监管,防止有害物品走私进入日本(如麻醉品、火器和其他违禁品);

            (3)促进贸易便利,协调国际贸易手续,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海关及关税局的主要职责为:

            (1)对关税、吨位税、特别吨位税以及其它海关管理事项进行调研、规划(包括与外国谈签关税协定);

            (2)决定并征收关税、吨位税、特别吨位税和国际货物消费税;

            (3)依照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条文对进出口货物、船只、飞行器及旅客进行监管控制;

            (4)保税区监管;

            (5)向报关行和报关员发放报关许可,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6)对日本自动化货物报关系统中心进行管理;

            (7)编制海关统计数据;

            (8)对海关关员进行教育培训;

            (9)为“海关、关税、外汇与其它交易理事会”提供支持。日本通过关区海关管理各地区海关务,关区海关受海关关税局直接监管控制。

            日本全国划分为东京、横滨、神户、大阪、名古屋、门司、长崎、函馆、冲绳九个关区(AREA),总人数8620人(截至2008财年)。各关区总部为总关(CUSTOM HOUSE),下辖若干分关(BRANCH OFFICE)及防卫站(GUARD POST)。总部长官将大部分职权授予分关主管处理地区事务。除冲绳关区外,各总关下设四个处,即协调处、执法处、通关处、事后稽查、调查与情报处。截至2008年7月,全国有68个分关,117个支关(SUB-BRANCH)以及9个防卫站。

    日本海关网址

    日本海关(英语)

    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index.htm

    日本海关(日语)

    http://www.customs.go.jp/index.htm日本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日本90%以上的进口申报手续已实现信息化。

    (一)进口申报

            根据日本《海关法》第六十七条至七十二条,申报时,必须提交进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数量、价格及其他必要信息。

            一般来说,必须在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区或其他海关指定区域后申报。但对于一些经日本财务省关税局局长批准的特殊物品,在未卸货或未进入堆场前也可申报。

    (二)报关人

            进口货物一般应由进口该货物的人员或其代理人申报,通常做法是由报关行作为进口商的代理进行申报。

    (三)单证要求

            根据日本《海关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口申报时需提交以下单证和文件:

            -进口(征收关税)报关单(海关C-5020表格),一式三份;

            -发票

            -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原产地证书(适用WTO税率时提供)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表A)(适用优惠税率时提供)

            -装箱清单、运费清单、保险凭证等(必要时提供)

            -《海关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等(进口限制类货物时提供)

            -关于关税和特别消费税减免税的详细说明(适用减免税时提供)

            -关税缴纳凭证(货物需要课征关税时提供)

            原则上,上述需额外提供的单证和文件,海关仅在其对确定是否给予入境许可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时方要求提供。限制类物品必须提供进口许可文件。

    二、出口

            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必须存放在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其他存放区域。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日本财务省关税局申报货物数量、价格及其他必要信息。

    (一)出口申报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的性质、数量、价格等信息,并随附发票和其他单证,如批文、许可证等。海关会将出口报关单和发票等随附单证进行比对,确认归类是否正确,是否已取得相关出口批文或许可证,货物是否享受减免税,是否需对货物进行查验等。

            出口申报时,出口商应提交两份出口报告,一份用于进行贸易统计,另一份由海关留存,用于将来进行出口认证,等等。

    (二)单证要求

            出口申报时应提交以下单证和文件:

            -出口报关单(海关C-5010表格)

            -发票

            -其他单证和文件:认证书,许可证,批文等。

    (三)查验

            原则上,海关查验均在海关查验区进行。如货物无法移至查验区,则在货物存放区进行查验。

    (四)放行

            如查验后单货相符,则货物可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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