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许可内容:准予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它违法嫌疑的;(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3)进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2、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1)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2)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3)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1)申请材料齐全的,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的,应当允许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4)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办理时限: 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部门:现场海关具体业务科室(见附表)办公地址:见附表办公时间:见附表联系电话:见附表 附表:1、罗湖海关(1)受理部门:深圳海关隶属罗湖海关综合业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