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汇条件约定不明卖方败诉
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支付方式是电汇。买方称,签订本案合同后,卖方在供货期间拒绝供货给买方。无奈之下,买方从另一公司购买了本案合同约定的货物。买方申请仲裁要求被卖方支付因货物价格提高和运费提高而多支付的货款和运费等费用损失。卖方却称,双方在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电汇”,并没有具体约定“货到付款”或是“款到发货”。在买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卖方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发货。最后,仲裁庭支持了买方的请求。
仲裁庭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合同履行期间卖方曾经提出付款后交货的要求,在买方催促和要求其交货时,卖方也从未提出同时履行的主张。关于支付条款,合同约定了电汇付款,如未具体约定付款条件,依贸易惯例在此条款下应凭单汇付,即交单时付款,故卖方拒绝履行交货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