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三鹿集团由于其生产的婴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被发现导致多位食用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最终成为举世震惊“毒奶粉事件”。根据卫生部12月1日通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万余人。
公安机关已经对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刑事拘留,最近将对其进行开庭审理。
按照法律上分析,田文华被诉罪名很有可能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来看看《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144条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请注意法律中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三鹿事件中已有多名婴儿因为食用三鹿奶粉死亡,情况相当严重,如此看来,田文华所犯罪责十分严重,极有可能被盼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