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企业:
按照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2010]991号)《要求,为使辖区出口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我局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东盟自贸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往东盟成员国中的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老挝和越南等六个国家的出口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 E优惠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背面为英文)。输往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四个国家的出口产品,在以上四国实施修订案之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FORM Ecertificate(certificate背面为英文)。
二、本次修定案启用的新版certificate的填制要求见certificate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三、新版certificate应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三天内签发certificate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certificate,但必须在certificate第十三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四、certificate第七栏中所指HS编码为进口方的6位HS编码。
五、在填写新版certificate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如FORM阿原产地certificate需更改,由原签证机构签证人员将certificate上错误项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正确内容周围加星号截止符,由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印章,不再重新签发佛人民额更改certificate。FORM E原产地certificate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certificate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FORM Ecertificate时,可使用第三方invoice,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invoice。只要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以签发FORM Ecertificate,但需在certificate第10栏注明第三方invoice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第13栏“第三方invoice”字样前机打“√”。开具invoice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八、出口商不可以出现双抬头,只能显示出证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