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约条款终止对己方不利的国际贸易合约履行,体现了真正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主要是指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如果一方不履行契约,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商业上的唯一的行为准则是契约,排除一切非契约方式的救济。
用比较直白的话讲,有两层意思:
一、签署有利于自己的合约,并确保合约的执行;
二、当履行合约对己方不利,穷尽一切可能利用合约条款,合法阻止合约履行并免受索赔。
在中国,时常可以听到一些人讲,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不像外国人那样重合同、守信用。这句话严格来讲是不正确的,至少在合约的履行有利于己方时,还是有契约精神的。大家所谓的没有契约精神,往往是指履行合约对己方不利,没有理由说不履行就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理由很低级。
中国人与西方人在契约精神上的差异,往往就体现在对待履行合约对己方不利的情形下。因为在西方,以契约的方处理契约纠纷,是唯一的解决途径,故此所有人视契约为“神明”。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签署契约就必须无条件的的执行,即使是对自己不利也要履行。因为这既不符合商业常识,也不符合人性。商业常识是获利,人性是趋利避害。故此,在西方商业社会,契约精神的真正含义是:解决合约纠纷,必须以合约的方式来解决,排除其他方式。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当履行合约对己方不利时,西方的商人处理的方式是,利用合约条款,甚至是造成条件,使己方利用合约条款终止合约,并免受对方索赔。
同样,在国际贸易中,当履行合约对己方不利时,中国商人处理的方式是,无视合约条款,任性发挥,最终被对方利用以合约条款主张索赔,并获得法院或仲裁庭认可,最终中方损失惨重,甚至破产。
最后要说一点,在商业上,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商人与西方商人的差距不在道德层面,而是在技术层面,西方商人往往比我们更狠,更无情,但是却落下个重合同、守信用的美名,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有些中国商人太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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