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日前宣布,美国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案已于近期结案,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被判全部无效。这意味着持续5年之久的“337电池调查案“”,以中国企业完胜告终。
一波三折的胜诉
337电池调查案的胜诉是协会牵头组织、企业抱团作战的典型成功案例。
“337调查“”是指美国依据其《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进行的调查。2003年4月,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高力、豹王、正龙、金力、三特9家企业侵犯其“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要求开展“337调查“”,并申请执行“普遍排除令“”,禁止我国生产的所有无汞碱锰电池及相关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业内人士指出,与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杀伤力更大。一旦被判处‘普遍排除令’,我国生产的所有同类产品都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第一时间组织企业联合应诉。2004年6月,美国ITC作出初裁,认为中方企业侵权成立。经中方强有力地举证、抗辩,ITC于当年10月作出终裁,裁定原告劲量公司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
之后,劲量公司两次上诉至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今年4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ITC的裁定,宣布劲量公司专利全部无效。
我国是非充电电池或一次性电池的最大生产国,约占全球产量的三成。337电池案胜诉不仅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业应对“337调查“”提供了经验、鼓舞了人心。
行业协作破解三招“惯用策略“”
据了解,在“337调查“”中,巨额费用吓阻、分化瓦解乃至以退为进、以和解换市场是发起方惯用的策略,我国企业在应诉中须着眼长远利益、协同作战,在这一过程中,行业协会的统筹协调功不可没。
诉讼费用高昂是我国企业面临“337调查“”时最直观的威慑,也是以往我国企业消极应诉的主要原因。由于国内缺乏相关人才,企业不得不聘请美国律师,每小时支付的费用往往高达数百美元。在“337电池调查案“”中,我应诉企业共支付各类费用300多万美元。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负责人表示,“诉讼成功的首要关键就是费用的筹集和分摊。在协会协调下,被诉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和出口量分担费用;更难得的是,部分没有被诉的企业也积极参与,分担了全部费用的30%。“”
“分化瓦解“”也是“337调查“”中发起者的惯用战略。应诉之初,中方与同样涉案的日本、新加坡企业组成国际应诉联盟,实现资源共享。美方得知后便采取“拉打结合“”的方法,在开庭前一周与日本、新加坡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订了信息资源不能与中方共享的协议。中国企业不得不在短短数天内搜集到关键的证人证据,使此案得以顺利开庭。
在对我不利的初裁结果公布后,劲量公司还以退为进,提出苛刻的和解条款,以阻止中方继续上诉。除了一次性支付100万美元,还要求我国今后出口美国的电池支付每节3美分的专利费。但是,有关企业每出口一节电池只赚1美分,这实际上是要中国企业放弃美国市场。
如何遏制“337大棒“”滥施
从2002年至2007年底,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07年,美国就对我提出17起“337调查“”,占其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
这一势头仍在延续。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最新数据显示,1至3月,美对我共发起“337调查“”5起,涉案金额20.6亿美元,同比增长119.1%,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三成。
专家表示,“337调查“”主要针对中国出口的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国外竞争对手往往选择在这些企业出口尚未形成规模时提起调查,企图以高昂的诉讼成本迫使中国企业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
专家建议,出口企业首先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了解中美知识产权立法差异,一旦涉案,也无须恐慌,应联合国内企业积极应诉。为降低企业应诉成本,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可设立援助应诉基金,免去企业后顾之忧。
“337调查“”由于应诉期限短、发起成本低,而对侵权企业惩罚严厉,近年来有被滥用的趋势。“337调查“”程序中缺乏滥用索赔等约束性条款,使得美国企业动辄挥舞知识产权大棒,人为设置贸易壁垒。因此,必要时,企业可向政府申请提交WTO争端解决。